随着党的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,越来越需要设立专门执行监督职能的机构,加强对党员的管理。1926年4月,广东党组织建立了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。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地方性纪律检查机关,也是我们党建立党的监督机制的最初尝试。
1927年4月底至5月上旬,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举行。这次大会的一个重要决定和亮点,就是成立中央和省一级监察委员会,并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。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中央监督机构,也是中央纪委的前身。
党的五大授权中共中央政治局于同年6月制定的《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》,专列“监察委员会”一章,规定“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,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”。“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,须经党的委员会,党员大会,或监察委员会,依合法手续审查之。”
为了保证相对独立性,党章规定:“中央及省监察委员,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。”“中央及省监察委员,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,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。遇必要时,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。”
党章规定:“中央及省委员会,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;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,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,方能生效与执行。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,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,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,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。”
因此,当时的监委与党委是互有制约的。如有不同意见,交双方的联席会议解决,再不行,则提交党代会决定。
当时,中国共产党已经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,受共产国际领导,共产国际正开展全世界共产党的布尔什维克化运动,并制定了各国共产党模范章程。所以监委与党委关系的规定主要源自20世纪20年代的联共(布)。
到1928年党的六大时,由于联共(布)党内情况发生变化,中国共产党的监察机关及其职能、任务也发生变化。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,取消了监察委员会的条款,改为“审查委员会”一章,并选举产生了中央审查委员会。
审查委员会虽然仍由党代会选举产生,但主要职责仅是“监督各级党部的财政、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”,而“关于犯纪律的问题,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查之。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。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,经该级党部批准后,方发生效力”。
此后,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又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演化过程。